网信办首部数字虚拟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:AI伴侣被点名禁止面向未成年人

4月3日,国家网信办公布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。

网信办首部数字虚拟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:AI伴侣被点名禁止面向未成年人

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数字虚拟人的部门规章。虽然仍是征求意见阶段,但草案的框架和核心条款已经勾勒出监管的基本轮廓。

管谁

办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:通过数字虚拟人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,均适用本办法。

附则中对"数字虚拟人"的定义是:存在于非物理世界,利用图形学、数字图像处理或AI技术,借助真人驱动或计算驱动,模拟人类外貌,具备声音、行为、交互能力或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。

这一定义覆盖面相当广——从直播带货的虚拟主播、客服机器人,到AI聊天伴侣、虚拟偶像,甚至政务场景中使用的数字人客服,都在射程之内。

监管对象分四类:服务提供者、技术支持者、服务使用者、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。责任链条从上游技术方一直拉到下游内容发布方。

核心条款拆解

个人信息与肖像保护

第七条是整份办法中约束力最强的条款之一。使用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建模(包括形象生成、场景构建),需要取得单独同意,且要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目的、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。

涉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需要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。

一个值得注意的设计:用户撤回同意后,服务方必须删除相关个人信息,不得留存或挪作他用,并应当注销数字虚拟人。这条切断了"同意一次、永久使用"的路径。

第八条进一步明确: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,不得提供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,包括使用其笔名、艺名、网名、肖像或高度相似的声音。这意味着"AI换脸""AI克隆声音"类服务在中国将面临明确的法律红线。

未成年人保护

第十条单独列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止性规定:

  •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、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
  • 禁止诱导过度消费、诱导信教的数字虚拟人服务
  • 禁止含有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、实施违反公德行为、产生极端情绪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服务

"虚拟伴侣"被点名禁止,对当前市面上大量主打AI恋爱、AI陪伴的产品影响最大。这类产品如果面向国内市场运营,要么做出面向未成年人屏蔽的机制,要么需要重新审视产品形态。

标识要求

第十三条要求: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,服务提供者、使用者及内容传播平台应当在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"数字人"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,并符合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国家规定。

这意味着虚拟主播、AI生成视频等内容,从技术侧到平台侧都需要做好标识联动。合规成本会抬高,但同时对消费者也是一种知情权保障。

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

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: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,需要履行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手续。技术支持者参照执行。

这是对AIGC监管既有框架的延续——凡是涉及内容推荐、可能影响公共舆论的AI服务,都要过这一关。

AI交互的退出权

第十八条有两条值得关注的规则:

  • 用户选择取消特定功能或退出AI拟人化互动服务时,不得诱骗或过度诱导用户继续使用
  • 鼓励对用户自杀、自残等倾向进行积极干预和专业救助

前一条针对的是"设计陷阱"问题——某些AI伴侣产品会通过情感绑定让用户难以离开,这条规则直接瞄准了这个行为。

违规处罚

第二十四条设定了处罚梯度:

  • 一般违规:警告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
  •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:责令停止服务,1万—10万元罚款
  • 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:10万—20万元罚款

最高20万的罚款上限,对于大平台来说威慑有限,但条款中"责令停止相关服务"的执行力度值得关注。

影响判断

这份办法是框架性立法,目的是先把监管架子搭起来,具体尺度留给了执法环节和后续配套细则。

几个直接的指向:

  • AI伴侣类产品受冲击最大,尤其是面向年轻人的虚拟恋爱/陪伴服务
  • 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需要完善虚拟人标识机制和审核流程
  • 真人驱动型虚拟人(中之人)的权益保护被纳入,涉及劳动关系和肖像使用的边界
  • 医疗、金融、新闻等领域的数字人服务,将面临更严格的双轨监管

意见反馈截止到5月6日。对于从业者和相关公司来说,这个窗口期值得认真对待。

来源:国家网信办 / 新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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